事項名稱:醫療機構注銷
審批類型:承諾件
許可依據:1、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辦理程序:申請人申請→中心受理→醫政科審核→分管副局長審批→中心發證
辦理條件(標準):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否則視為歇業,應注銷登記。醫療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應繳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印章。
申報材料: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
2、《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1份;
3、申請注銷的原因和理由1份:
4、醫療機構全部印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1份(驗原件收復印件);
6、上級部門的,需提交決定撤銷的決議或文件,無上級部門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單位(人)合作、合辦的,需提交協議材料1份。
承諾時限:申請材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
受理部門:市衛計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
收費標準:不收費
聯系電話:0598-3662576
投訴電話:0598-36310790598-3834567
附件下載
醫療機構注銷申請書
辦事機構 | 永安市衛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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