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審批類型:承諾件
許可依據:1、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辦理程序:申請人申請→中心受理→醫政科審核→分管副局長復審→局長審批→中心發證
辦理條件(標準):1、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的醫療機構為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2)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3)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4)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5)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6)因道德敗壞被開除公職或開除公職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擅自離職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7)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規定的編制內衛生技術人員,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
注明:有前款第(2)、(3)、(4)、(5)、(6)、(7)、(8)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以及男性70周歲以上,女性65周歲以上或不具有醫療業務管理能力者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4、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在一級以上醫院連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申報材料:1、《醫療機構名稱核定申請表》1份;
2、《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1份;
3、《醫療機構名稱申請核定表》1份;
4、《永安市醫療機構分類登記審批表》1份;
5、《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1份;
6、《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表》1份;
7、《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證明》1份;
8、《任職履歷表》1份;
9、《資信證明》1份;
10、申請報告1份;
11、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1份;選址報告、場所方位圖和建筑設計平面圖各1份。
其他要說明事項:人員匯總表、相關人員身份證、執業證、資格證各1份(驗原件收復印件);
承諾時限:申請材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
受理部門:市衛計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
收費標準:不收費
聯系電話:0598-3662576
投訴電話:0598-36310790598-38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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