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電力公司根據大數據分析,發現某小區住戶家里的電表存在異常,工作人員現場使用儀器對該戶電表進行檢測,發現該住戶家里電表走慢,誤差超過66.93%,存在竊電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供用電合同,給予罰款4萬元處理。
房東:表示很無辜。
“自己沒有理由去對電表做手腳。”房東稱,他的房子是二手房,才買了半年多,一直用于出租。
為此,他也聯系了原房東和現租客了解情況,但得到的回復均是“對此并不知情,也未對電表動過手腳”。房東表示自己很無辜。
電力公司:房東需自證沒有竊電,建議走司法程序
電力公司工作人員在發現房東家的電表存在異常后,當著租客與房東的面,現場進行了檢測,電表誤差超過-66.93%,且電表耳封簽有人為破壞的痕跡,認定用戶存在竊電行為。
根據《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或者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電或者致使計量裝置不準確”均屬于竊電行為。電力公司開具了《竊電通知單》,并進行斷電處理,房東也現場簽了字。
事后,房東對此提出異議。電力公司工作人員陪同房東對電表再次檢測。因為房東不同意對電表進行拆表檢查,計量中心現場將電表接至計量檢測臺進行檢測。經檢測,電表存在準確性誤差值為-67.57%,電流值異常,電表耳封簽也存在異常。同時,在檢測中發現,系統提示該電表在2012年曾發生過開蓋現象。但由于竊電方式多種多樣、日新月異,開蓋現象僅說明有竊電的可能性,電力公司認為竊電行為真正起始點需由專業偵測部門探查才能確定,電力公司無法確定準確起始點,但可以確定用戶存在竊電的現狀。
“房東家是60安的電表,每小時是13.2千瓦時。根據《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電用秩序維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居民照明用電按6小時計算。我們算出了他應該補交的電費,以及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電力公司工作人員說,房東若是要證明自己沒有竊電,需自行舉證清白,建議房東走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律師:受益方需自行舉證
對于房東的遭遇,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認為,根據電表異常和檢測情況來看,電力公司將房東家的電表斷電并開具《竊電通知單》的行為是合理的。“因為供電公司只要證明用戶家里有這種行為就能進行處罰。至于房東是否真的存在這個行為,則需要自己舉證,因為自己是受益方”。該律師說,如果房東有足夠證據證明是由原產權人或租戶竊電,也可以去告原產權人、租戶。
對此,一法學院教授認為,供電公司查的是一個結果,他們發現電表有異常是可以進行處理的,因為供電公司的處罰是符合合同約定的。“房東和電力公司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是平等的主體,屬于民事合同關系,誰主張誰舉證。”該教授解釋說,因為雙方并不是行政主體關系,所以舉證責任在用戶,即房東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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