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一次性告知單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
1.戶籍條件: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居民(含鄉鎮)常住戶口,并滿一年;進城、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已就業滿一年以上或在企業就業并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2011年8月之后須一并繳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家庭收入及資產條件:⑴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勞動報酬。2010年度從業人員平均勞動報酬為31077元。⑵申請人家庭無價值4萬元以上(含4萬元)代步用小汽車。⑶申請人家庭人均資產價值未達8萬元(如股權等)。
3.住房條件:⑴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人均面積未達15平方米的除外)或人均自有房產面積未達15平方米。⑵2007年1月1日之后申購人(夫婦)任何一方無房產交易行為。⑶已購買房改房、集資建房的夫妻家庭離異析產滿3年后,無房的一方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4.未婚申請人符合上述1-3條,且男年滿30周歲、女年滿28周歲。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的材料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含戶口簿首頁)一份。
2.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其他有效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其中:未婚或離異(喪偶)后未再婚的須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原件)或未再婚證明(原件)。
3.申請人及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狀況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街道辦、居委會出具的收入狀況證明或無業證明(無職業的)。
4.申購人及共同申購人出具的申購戶基本情況聲明書。其中:戶籍從1994年1月1日以后由異地遷入本市或配偶在異地的,還須提供異地房改部門出具的在當地未按房改政策購買過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以及未享受過住房補貼等證明;
5.其他證明(如:學歷、職稱、社會榮譽證明等)。
說明:如申購戶提供虛假材料的,按《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永政文〔2009〕47號)第三十二條處理。
聯系電話:3634269(市房管局)、監督電話:3633367(市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