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06]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供應對象和價格,按照國家住宅建設標準設計建造,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性質隸屬商品房建設范疇。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為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具體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計劃及用地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的儲備或征用工作。
第八條 市規劃局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用地的儲備情況,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工作。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用地的儲備、規劃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 在永的中央、省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一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安排。
第十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規模,并做好項目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規定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其與小區內適當建設的經營性設施、車庫、店面等經營性用房,不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四條 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義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五條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職工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以本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
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應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制度,其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物業管理應實行招投標。參與招標的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方案要充分考慮我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需要。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環保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節水、節能、節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以中小套戶型為主,嚴格控制大戶型,嚴禁超大型或復式型。經濟適用住房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比例必須經規劃局審核后,方可開工建設。具體為每一項目建筑面積90m2以下的戶型不少于90%。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在交付使用時應向買受人出具《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質量保證書的承諾承擔保修責任。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按保本微利的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進行計算。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價,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三條 市物價局應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測算,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管,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并定期向社會公示。嚴禁將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經營性用房和其他商品用房的建設費用攤入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成本中。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銷(預)售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成本核算向市物價部門及市房產管理局申報,經確定的基準銷(預)售價格應在項目開工之前及時向社會公示。銷售單位在銷售經濟適用房時應明碼標價,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批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嚴禁在價外收取任何未經批準的各種費用。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在享受標準內面積,按政府部門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銷售價格購買;超標部分在規定范圍內按當年度同級地段的商品房價格購買。
銷售管理
第二十六條 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優惠購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確定其購房資格。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口或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及進城務工一年以上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繳納了“兩金”的農民工;
2、申購人的年家庭收入低于當年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3倍以下的;
3、申購人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且屬無房戶、不成套房住戶或人均建筑面積在15m2以下(含15m2,下同)的住房困難戶。
第二十七條 銷售程序
1、經濟適用房預售前,應按規定辦理預售許可證。
2、銷售單位應將經批準的項目名稱、價格、數量等相關信息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3、申購者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銷售單位統一報市房委辦進行初審。
4、經市房委辦初審并對初審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購人根據統一的評定標準評定申購人的申購順序后,統一報市房產管理局批準和確認申購人的申購資格。具體申購條件、評定標誰及銷售程序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5、申購人名單經初步確定后,應在當地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申購人取得購房資格,并按順序購房。
6、銷售單位統一填報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花名冊,并附購房發票、經濟適用房審批表及專項維修資金繳款憑證等相關材料,由市房委辦審核并報市房產管理局批準后,由銷售單位統一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八條 申購人享受基準價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面積控制標準按省政府閩政[1995]40號文件的標準執行。帶電梯的高層住宅每套可核減一定數量的公攤面積,不計入超標面積部分,核減部分由申購人按基準價格購買,具體數量由市房產管理局確定。
第二十九條 超標部分面積及其他營業性用房應嚴格按市場價銷售,并按土地出讓政策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房的買受人應按《永安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并建立專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應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在權屬證書中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并在備注欄詳細標注享受優惠價的面積和按市場價購買的面積數量。
第三十二條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并應按上市時間地段、同類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的差價部分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金,具體繳納收益金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在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經市房產管理局批準,并以換購時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應按規定如實填寫申購表中的各項信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如實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購人提供虛假材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