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發布第二階段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意見
中國消費者協會 10月 27日發布第二階段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
■認購定金難歸還
成都《×花園商品房認購書》規定:“認購方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在簽訂上述買賣合同的同時付清全部房款,認購定金自動轉為房款,逾期者所繳認購定金不退還。”
點評:商品房買賣屬于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以便消費者深入研究有關資料,自主決定是否購房。“猶豫期”內要求退定金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單方擴大解約權
天津《×花園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規定:“若乙方違反協議書中約定之任何條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并有權將本協議書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還。”
點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沒收”公民合法財產。當事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款屬違法、無效條款。■減免責任巧設計
天津市某別墅在其制定的商品房補充合同中規定:“房屋采用空心磚建造,而這種空心磚容易產生裂縫。房屋交付使用時,梁、板、墻體等如出現裂縫,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訴訟和索賠。”
點評:該格式條款把應由建筑商對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以模糊的語言概括地免除開發商的建筑質量責任,同時非法剝奪消費者的訴訟權、索賠權,為無效條款。■模糊標的好圈錢
廈門一房地產公司在預售房屋時未講明所售房屋是精裝修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相關資料中也未明確是精
裝修房,而其制訂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卻加入了不明確的有關精裝修房的條款,并強迫消費者與×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裝修合同。
點評: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精裝修房,就不應要求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再行簽約。消費者所購房屋由開發商提供,裝修標準應與開發商商定,不用直接與裝修公司發生關系。補充協議要求消費者與裝飾公司簽約的方式,實際上將應由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面積誤差設陷阱
廈門×房地產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面積有誤差時,買受人不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米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
點評: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時,選擇退房、要求賠償、據實結算等是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上述條款以雙方約定的名義,為開發商免除、減輕自己的責任提供了方便,是最為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
■違約責任不對等
吉林省某購房合同中有這樣一則內容:“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 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 10%的金額做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
點評: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實質上是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一房二賣搞欺詐
天津×村《購房協議書》規定:“雙方簽訂協議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甲方將乙方購房另轉賣給他人,甲方應付給乙方已付房款 3%作為對乙方的經濟賠償。”
點評:一房二賣是典型的欺詐行為,經營者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該條款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剝奪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違法、無效條款。
■虛假宣傳不負責
廈門×房地產公司制訂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出賣人在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臺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不作為出賣人的承諾依據,雙方發生爭議時,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最終批準的法律文件及雙方的約定為依據。
點評:該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信口雌黃、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條款還以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批準為依據,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責任。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為無效條款。
■購房簽約先交錢
廣州市×房地產公司制訂的《×居商品房認購書》規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條第 5款所列的有關綜合費用時,甲方應與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點評:在簽認購書時,購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約擔保。該條款又規定購房者必須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關綜合費用,才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實際上顛倒了簽約與付款的順序。這種條款把購房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屬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消費者應堅決拒絕簽署這樣的條款。